(2017)粤7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全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全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55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全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法定代表人:徐汉全。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审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全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06××××.2)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卫东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谢保明书 记 员 夏梦婷书 记 员 宋思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