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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591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东辉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东辉珠宝有限公司,浙江久运机械有限公司,成辉,何丽,钱明光,柴锦,付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91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县前街71号1-2层。负责人:吴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东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加工园。法定代表人:成辉。被执行人:浙江久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石剑峰。被执行人:成辉,男,汉族,1955年8月22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丽,女,汉族,1956年5月21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钱明光,男,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柴锦,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付筠,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成辉、何丽、钱明光、柴锦、付筠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成辉、何丽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一区6幢101、201、301、404室的房地产、架空层[房产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105771号、F0000105772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3)字第901042**号],现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房地产予以拍卖并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辉、何丽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一区6幢101、201、301、404室的房地产、架空层[房产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105771号、F0000105772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3)字第901042**号]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5910号之六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成辉、何丽、柴锦、钱明光、付筠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2016)浙0681执5910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执行人成辉、何丽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一区6幢101、201、301、404室的房地产、架空层[房产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105771号、F0000105772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3)字第901042**号]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二○一七年四月七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案号(2016)浙0681执5910号之六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解封)受送达人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楼杨奎、周培洪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