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健与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和平店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深圳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和平店,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942号原告李健,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和平店。法定代表人郑剑辉。被告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剑辉。原告李健与被告深圳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和平店、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诉,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少娜(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