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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庆猛、苏洁与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猛,苏洁,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91号原告:周庆猛。原告:苏洁。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228号福景苑2幢107铺。法定代表人:陈肖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凡凡,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庆猛、苏洁与被告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庆猛、苏洁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猛、苏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