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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朝坤与袁朝银,李宜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朝坤,李宜兴,袁朝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朝坤,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宜兴,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朝银,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朝坤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9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朝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袁朝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朝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袁朝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铁晓松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黄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