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701号原告熊某。被告徐某。原告熊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文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被告徐某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徐某不为我负责任,也不承担费用,徐某自己在家经常与我发生争吵,并对我使用冷暴力行为。2016年8月,我的脚摔伤在黄石二医院住院,但是被告将我丢在黄石二医院不管不问,并且买了车票离开了黄石,导致我的脚严重受伤、手术拖后有了后遗症,我在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给过一分钱生活费和医疗费,我从2016年8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辩称,我们在结婚之前,熊某突然检查出肺结核,看她生病没人照顾,我就照顾她,在这期间我花费了不少金钱和精力。经过长时间的了解之后,我们就结婚了。婚后,我一直都在照顾她。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原告熊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二份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原告二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期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摔伤脚住院后,被告未尽丈夫护理义务,亦未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产生隔阂,导致原告于2016年8月起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7年2月10日,原告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在原告脚摔伤住院期间未尽丈夫护理义务,亦未支付医疗费用,导致相互间产生了隔阂,但只要双方积极沟通,互谅互让,改善家庭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况且原告未能提供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确凿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熊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