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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翁守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1264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守强,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1年3月7日撤销缓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本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文,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守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娟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守强及其辩护人陈文到庭参加诉讼。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翁守强让朋友陈某在福清市港头镇永达车行帮忙租赁了一辆闽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供其使用,后翁守强将一包净重为94.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存放在该车副驾驶座前储物箱内。2016年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翁守强驾驶上述轿车在港头镇东某与郑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刮蹭,双方发生口角,翁守强遂打电话叫来王某1和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到现场帮忙处理事故。郑某报警,被告人翁守强见民警到场,遂弃车逃跑。公安民警当场从上述小车副驾驶座前储物箱内上搜查出一包净重94.2克的甲基苯丙胺,在扶手箱内搜查出一个电子称、一部黑色手机、一个白色塑料袋等。随后,民警到港头镇东翁村后庄23-2号被告人翁守强家中二楼卧室内,搜查出2包氯胺酮共计净重23.01克、3包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87克及疑似手枪一支。经福建省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疑似手枪一支以火药为动力,为枪支。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翁守强在港头镇东翁村后庄23-2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守强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7.07克、氯胺酮23.01克,同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翁守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守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十年六个月以上十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翁守强辩称,其与陈某是朋友关系,与王某3是初中同学,与王某1是亲戚关系。车上搜出的毒品不是其的,从其家搜查出的枪支和毒品是其持有的,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翁守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车辆使用者不能推断就是毒品的所有者。不能认定被告人翁守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翁守强的父亲翁某1主动举报其子吸毒,有携子投案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翁守强让朋友陈某在福清市港头镇永达车行帮忙租赁了一辆闽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供其使用,后翁守强将一包净重为94.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存放在该车副驾驶座前储物箱内。2016年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翁守强驾驶上述轿车在港头镇东某与郑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刮蹭,双方发生口角,翁守强遂打电话叫来王某1和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到现场帮忙处理事故。郑某报警,被告人翁守强见民警到场,遂弃车逃跑。公安民警当场从上述小车副驾驶座前储物箱内上搜查出一包净重94.2克的甲基苯丙胺,在扶手箱内搜查出一个电子称、一部黑色手机、一个白色塑料袋等。随后,民警到港头镇东翁村后庄23-2号被告人翁守强家中二楼卧室内,搜查出2包氯胺酮共计净重23.01克、3包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87克及疑似手枪一支。经福建省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疑似手枪为黑色,枪管材质为金属,用国产六四式枪弹装填进行射击实验,可正常击发,可认定为枪支。2016年5月16日1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翁守强的父亲翁某1电话,称被告人翁守强回家,让民警将被告人带走。民警到场后对被告人翁守强平时使用的车辆进行搜查,被告人翁守强与家人吵起来,说家人这样举报他,会害死他,扬言出狱后要报复家人。为避免引起冲突,民警将被告人翁守强带回派出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中午12时许,其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港头镇东某,东翁村翁某1的儿子突然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路中间拦住其去路,他用拳头朝其胸部打来,并用脚踢其裆部,都被其挡住了。其报警说东某发生车祸需要民警出警。这时翁某1的儿子也打电话叫来两个朋友把其围住。这时警车也快赶到现场,对方看到警车来了就弃车跑了。民警对翁某1儿子驾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进行检查,在该车副驾驶前储藏箱内搜出一袋白色透明包装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又在车内正副驾驶座位中间扶手箱内搜出一台电子秤及一叠白色透明包装袋及一部黑色三星手机。翁某1的儿子驾驶的是一辆黑色小轿车。经相片辨认,辨认出闽A×××××号轿车司机是被告人翁守强;翁守强叫来帮忙处理事故的男子是王某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中午12时许,翁守强打电话说他驾驶小车在港头镇东某发生交通事故了,叫其过去帮忙。其到以后看到翁守强驾驶的黑色丰田牌汽车与一名男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来了一名男子(姓名不详)过来给翁守强帮忙,但是其没有去殴打那个男子。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警车来到了现场。因为其有吸食毒品,看到警车就赶紧跑,翁守强和另外那名男子也跟着跑。其在翁守强住处待了几分钟后就离开了。其到现场就看到翁守强和对方驾驶摩托车的那名男子两人,所以那辆黑色小车是翁守强开的。其逃离现场时听到翁守强打电话给朋友说车上的冰毒被警察发现了。其听说翁守强有贩毒。2016年5月4日晚,其没有驾驶闽A×××××丰田牌小车。其没有驾驶证,不会开车。后来直到车祸现场的男子不是“宜路”。经相片辨认出被告人翁守强及两轮摩托车司机郑某。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30日下午14时30分许,其在港头镇遇见翁守强。翁守强说他的现代牌汽车发生事故,让其帮他租一辆小轿车给他开。当日15时许,其到港头镇永达车行用其驾驶证租了一部闽A×××××丰田牌小轿车给翁守强。他特意交代其把车开到港头镇东翁村口,他说如果永达车行老板知道是他在用车不会把车租给其。其将租来的闽A×××××丰田牌小车交给翁守强时,看到翁守强从裤子口袋内拿出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品放到车内副驾驶的前储物箱里。当时其没去注意,就回福清了。直到2016年5月5日下午,翁守强打电话给其叫其赶紧跑路。其问为什么要跑路,翁守强说:“车上有毒品被警察扣了,我已经跑路,你也赶紧跑路吧。”其回答说:“我又没有犯法,毒品是你自己的,为什么要叫我跑路”。“跑路”就是犯了法逃跑或者躲起来的意思。这辆车由其租后一直都是翁守强使用。其电话是135××××7099。经相片辨认出将毒品放在闽A×××××丰田牌小车副驾驶座储物箱内的翁守强;证人陈某对被告人翁守强放在闽A×××××丰田牌小车副驾驶座储物箱内的白色晶体物品进行辨认。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3的父亲。王某3平时没有使用手机。王某3有驾驶证,但是他不会开车。他平时出门,有时是其接送,有时他自己打车。王某3晚上都会回家睡觉。5、证人翁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12时30分许,民警到其儿子翁守强位于福清市港头镇东翁村后庄23-2号家中二楼卧室检查,民警从翁守强卧室床铺柜子里找到五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及一把手枪,民警当面对扣押的物品进行编号、称重,1号白色晶体毛重约3.10克,2号白色晶体毛重约4.87克,3号白色晶体毛重约1.98克,4号白色晶体毛重约2.27克,5号白色晶体毛重约20.89克。现场扣押的毒品可能是其儿子翁守强的,他平时有吸食毒品。翁守强2016年刚刚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但是其都没见他开。他平时都是开一部租的丰田牌小轿车,就是2016年5月5日中午被民警扣押的那辆。2015年5月5日,翁守强在家时未说过闽A×××××小轿车上的毒品是谁的,他回来很急,马上就走了。其不认识“福子”、“长忠”。经相片辨认出被告人翁守强。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翁守强于2016年5月5日在东翁村发生交通事故,他没有打电话叫其帮忙。其没有手机也无其他通讯方式。2016年5月5日中午,其一整天都待在福清市港头镇沁塘村安魏44号自家住宅内。其虽然有驾驶证,但是好几年没开车,平时都不敢开。其不认识外号叫“鸡古”的人。其平时都是打车,偶尔爸爸会为其接送。其不认识港头镇五星村人王某1。2016年5月4日晚,其在自己家里睡觉。经相片辨认出被告人翁守强。7、证人王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12月,翁守强拿了5克甲基苯丙胺送给其玩,其知道翁守强有贩毒。2016年1月,其打电话向翁守强购买甲基苯丙胺,翁守强说会叫小弟与其联系将甲基苯丙胺卖给其。后来都是王某5到场与其交易,其知道王某5是翁守强派出来贩毒的小弟。后来翁守强说要买毒品直接联系王某5,他会把毒品交给王某5派送。其先后三次向翁守强购买过毒品,总共购买了9克甲基苯丙胺。每次都是王某5将毒品交给其,其将购毒款给王某5。经相片辨认出贩毒男子翁守强、王某5。8、证人翁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12时许,其接到东翁村书记翁太杰的电话,他说在东翁村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让其到村口劝一下。其就开车到了村口,看到邻居翁守强和龙某郑某吵起来,还有一个胖胖的陌生男子站在旁边。其劝翁守强不要冲动,事情好好说,但是两个人越吵越凶。过了大约五分钟,港头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翁守强和胖胖的陌生男子马上就跑了。其看到他们走了就回家了。其不知道闽A×××××小轿车有毒品,不认识“福子”和“长忠”。9、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闽A×××××小车内扣押到一袋疑似冰毒物、电子称、包装袋及一部三星手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翁守强卧室扣押到疑似五包毒品及疑似六四式枪支一支、子弹一发、弹夹一个。10、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翁守强驾驶的车内及家中查获到的六包疑似毒品物中,从编号2、5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其余四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疑似手枪用国产六四式枪弹装填进行射击实验,可正常击发,可以认定为枪支。12、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王某1的尿液经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王某3、翁守强的尿液经检测呈阴性。13、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5月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翁守强所驾驶的闽A×××××小车副驾驶座前面的储存箱提取到一包毛重103.26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一个电子秤、一部三星手机、一捆白色透明包装袋;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翁守强住宅二楼卧室床铺柜子内提取到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五包、疑似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一发、弹夹一个。14、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搜查被告人翁守强的现场情况及疑似毒品称重情况。15、被告人翁守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了2016年4月30日左右,其朋友陈某用驾驶证在港头镇一车行租了一辆闽A×××××黑色丰田牌汽车,这部车他租完后就一直借给其开。2016年5月5日,其开车从龙田镇回东翁村,在村里与一名陌生男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爆发了口角并引发冲突,其用脚踢了该男子一下。然后叫“鸡古”和王某3(外号“宜路”)两个朋友到场处理事故。因为其无证驾驶,“鸡古”和“宜路”都有吸毒,其三人看到民警来了就跑了。之后其驾驶的那辆闽A×××××黑色丰田牌汽车内的一包毒品被民警扣押了。后来民警又到其家里搜查,在其二楼卧室床头内搜查出几包毒品和一把仿六四式枪支。从其家里搜到的毒品都是其的,是一个外号叫“阿榕”的朋友送给其吸食的。枪支是一个外号叫“小日本”的朋友给其的,他说是朋友组装的。民警从闽A×××××小车上搜出的一包疑似毒品是其朋友“宜路”放在车上的。民警从车上扣押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毛重103.26克;在家中卧室搜查编号1号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毛重3.10克,2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毛重4.87克,3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毛重1.98克,4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毛重2.27克,5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毛重20.89克。16、福清市永达汽车租赁合同,证实陈某于2016年4月30日向该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赁一辆车号闽A×××××凯美瑞轿车。17、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翁守强(电话155××××4489)于2016年5月5日18时许与陈某有通话记录。1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翁守强的前科情况。19、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24日,从被告人翁守强家搜查出一把仿六四式手枪送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手枪认定为枪支。20、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证实经查询王某1(身份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16日1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翁守强的父亲翁某1电话,称被告人翁守强回家,让民警将被告人带走。民警到场后对被告人翁守强平时使用的车辆进行搜查,被告人翁守强与家人吵起来,说家人这样举报他,会害死他,扬言出狱后要报复家人。为避免引起冲突,民警将被告人翁守强带回派出所。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翁守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守强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7.07克、氯胺酮23.0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翁守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守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翁守强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守强一人犯二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翁守强提出“车上搜出的毒品不是其的”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翁守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翁守强驾驶的闽A×××××轿车副驾驶座前储物箱内上搜查出一包净重94.2克的甲基苯丙胺是被告人翁守强持有,有证人郑某、王某1、王某3、王某2、翁某1、陈某、翁某2的证言,被告人翁守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汽车租赁合同,通话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翁守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翁守强不具有投案的自愿性,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翁守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守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翁守强的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明金人民陪审员  江云飞人民陪审员  刘忠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