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刚与王梅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王梅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599号原告:李刚,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王梅涛,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王梅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梅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王梅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刚承担。审 判 长 李 菲代理审判员 王小芳人民陪审员 姚建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