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茂良申请执行梁勇、李沙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茂良,梁勇,孙茂良,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孙茂良,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运山镇。被执行人:梁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勇的银行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