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严方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严方,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5758号原告:程严方,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斌,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程严方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严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严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在肥东县店埠镇新街人民商场对面农业银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从农业银行支取现金100000元(有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为证)给被告,约定一年期间,利息30000元,按月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到期归还本金(由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据为证)。截止2016年5月份,被告就再没有支付利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李斌未作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期间一年,利息30000元,按月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份,之后,本息未付。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出具的借款借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不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严方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李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文明审 判 员 马茂友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