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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591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东辉珠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东辉珠宝有限公司,浙江久运机械有限公司,成辉,何丽,周可儿,柴锦,付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91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县前街71号1-2层。负责人:吴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东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加工园。法定代表人:成辉。被执行人:浙江久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石剑峰。被执行人:成辉,男,汉族,1955年8月22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丽,女,汉族,1956年5月21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周可儿,男,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柴锦,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付筠,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2630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成辉、何丽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一区6幢101、201、301、404室的房地产、架空层[房产所有权证号:诸字第××号、F0××72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3)字第901042**号]。2017年3月23日周可儿以2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辉、何丽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一区6幢101、201、301、404室的房地产、架空层[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F0××72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3)字第901042**号]归买受人周可儿(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可儿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可儿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5910号之五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诸暨市财税局: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成辉、何丽、柴锦、成辉、付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浙0681执591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将被执行人成辉、何丽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一区6幢101、201、301、404室的房地产、架空层[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F0××72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3)字第901042**号]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周可儿(身份证号码:330625195309114233)名下。二、协助强制注销上述房地产的抵押、房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F0××72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13)字第90104271号]、契证,并协助买受人周可儿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附:(2016)浙0681执591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7日地点:执行实施科213办公室参加人员:周培洪、周超、陈波记录:周培洪(案件承办人)讨论案件:(2016)浙0681执6389号案件周培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2630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成辉、何丽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一区6幢101、201、301、404室的房地产、架空层[房产所有权证号:诸字第××号、F0××72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3)字第901042**号]。2017年3月23日周可儿以2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裁定将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可儿所有。周超:本案拍卖已经成交,依法制作买受裁定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意出具成交裁定。陈波:同意上述意见。讨论统一意见:裁定被执行人成辉、何丽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一区6幢101、201、301、404室的房地产、架空层[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F0××72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3)字第901042**号]归买受人周可儿(身份证号码:330625195309114233)所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案号(2016)浙0681执5910号之五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确权)、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受送达人周可儿送达地址213办公室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周培洪、楼杨奎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