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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叶昌庆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2行初16号起诉人叶昌庆,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2017年4月6日,本院收到叶昌庆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其赔礼道歉;判定被告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怀宁县医院及医生范达武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判定怀宁县人民医院赔偿其健康权赔偿5000元,并由被告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人叶昌庆因与怀宁县人民医院发生医患纠纷,要求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其赔礼道歉,要求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怀宁县医院及医生范达武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及要求怀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民事赔偿,上述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叶昌庆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流生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