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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召伟、安太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召伟,安太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049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召伟,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安太琴,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召伟、安太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永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云峰、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陈永鑫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