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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翟建国与杨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国,杨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66号原告:翟建国,男,1970年1月30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建,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翟建国诉被告杨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翟建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翟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