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翟建国与杨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国,杨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66号原告:翟建国,男,1970年1月30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建,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翟建国诉被告杨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翟建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翟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