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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毛子龙与丁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子龙,丁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2民初122号原告:毛子龙,男,1988年出生。被告:丁明华,男,1972年出生。原告毛子龙诉被告丁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子龙、被告丁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0日,被告因果园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现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丁明华辩称,对借款标的及事实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明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原告毛子龙借款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丁明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范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