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长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薛振和与被告钟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振和,钟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长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薛振和,男,汉族,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程子沟村,农民。被告钟海林,男,汉族,延长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振和与被告钟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振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振和与被告钟海林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振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振和承担。审判员 张亚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