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5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10-10

案件名称

卢清才、倪福英等与卢海登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清才,倪福英,卢海登,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5民初970号原告卢清才,男,汉族,1964年5月29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原告倪福英,女,汉族,1964年3月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委托代理人石祥华,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84068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卢海登,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告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西新区安置房13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6839943659.法定代表人巫海燕,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卫星,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街道河滨社区第二综合楼9楼。负责人王元兴,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定祥,系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清才、倪福英诉被告卢海登、瓮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根据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清才、倪福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代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