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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初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与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镇江龙门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镇江龙门矿业有限公司,翟志高,赵兴葆,王永生,戴俊,邓秀忠,郭玉华,王卫平,李道林,魏晓峰,张国玮,殷才富,曹云凤,黄军生,镇江中瑞冶金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22号之一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2号。法定代表人:凌小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键,该支行职工。被告: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37号尚友大厦八楼。诉讼代表人: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晓,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龙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工业园区港联大楼。法定代表人:何晓菲。被告:翟志高,男,汉族,1948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被告:赵兴葆,男,汉族,1952年7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生,男,汉族,1953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俊,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被告:邓秀忠,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华,女,汉族,1970年10月07日出生,住江苏省。被告:王卫平,男,汉族,1959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林,男,汉族,1952年07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晓峰,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玮,男,汉族,1951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才富,女,汉族,1950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被告:曹云凤,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鹏,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军生,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被告:镇江中瑞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五洲山茶场内。诉讼代表人:镇江中瑞冶金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森林,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与被告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镇江龙门矿业有限公司、翟志高、赵兴葆、王永生、戴俊、邓秀忠、郭玉华、王卫平、李道林、魏晓峰、张国玮、殷才富、曹云凤、黄军生和镇江中瑞冶金资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镇江龙门矿业有限公司、翟志高、赵兴葆、王永生、戴俊、邓秀忠、郭玉华、王卫平、李道林、魏晓峰、张国玮、殷才富、曹云凤、黄军生和镇江中瑞冶金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撤回对被告镇江韦岗铁矿有限公司、镇江龙门矿业有限公司、翟志高、赵兴葆、王永生、戴俊、邓秀忠、郭玉华、王卫平、李道林、魏晓峰、张国玮、殷才富、曹云凤、黄军生和镇江中瑞冶金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90元,减半收取63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8945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