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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杨麦林,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杨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108号原告: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未编门牌号)。法定代表人:边方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荣录,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被告:杨麦林,男,生于1966年1月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原告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