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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源与高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048号原告:张源,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锋,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奎,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张源与被告高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锋,被告高明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1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150000元。至今被告未还上述款项。高明奎承认张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明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源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明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