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邹某与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吴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774号原告邹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农民。被告吴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邹某与被告吴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物安装费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在林西屠宰场承包的工程安装冷库,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安装费120000元,经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另有20000元未出具欠条,上述欠款被告无理推脱拒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吴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被告吴某雇佣原告邹某为其在赤峰市林西县屠宰场承包的工程安装冷库。2015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吴某欠原告邹某安装费200000元,当日,被告吴某为原告邹某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欠据一枚,载明:”欠据,今欠安装冷库材料款贰拾万元,¥200000元,欠款人:吴某,2015.12.30”。2016年12月14日,被告吴某偿还原告邹某80000元,并承诺再转账20000元,将金额为200000元欠据抽回,并为原告邹某出具金额为100000元的欠据一枚,载明:”欠据,今欠冷库安装费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欠款人:吴某,2016.12.14”。后被告吴某并未按照承诺转账20000元,亦未偿还剩余欠款100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邹某催要,被告吴某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为被告吴某提供劳务,被告吴某欠原告邹某劳动报酬款未付,上述事实有被告吴某为原告邹某出具的欠据及被告吴某与原告邹某的通过录音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告邹某与被告吴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吴某依法应履行支付原告邹某劳动报酬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某劳动报酬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