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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春彦与刘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彦,刘文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541号原告王春彦,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舞钢市。被告刘文龙,男,汉族,约30岁,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彦诉被告刘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现原告王春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彦撤回对被告刘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春彦承担。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超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