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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国印、周雪梅等与河南省肿瘤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印,周雪梅,河南省肿瘤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2249号原告张国印,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原告周雪梅,女,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卢进伟、周雅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肿瘤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27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增。委托代理人赵玉鑫,系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玉静,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委托代理人张帆、XX晶(实习),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8号。负责人刘素刚。委托代理人吴梦曦、刘娜,系单位员工。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法定代表人赵宇沛。委托代理人张雨,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号。法定代表人殷明。委托代理人张鹏,系单位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1号。负责人黄少平。委托代理人傅庭焕,系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雨,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印、周雪梅诉被告河南省肿瘤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印、周雪梅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省肿瘤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印、周雪梅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省肿瘤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92元,减半收取12146元,由原告周雪梅、张国印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二〇���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果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