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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信阳市平桥区尼克网咖、信阳市浉河区光远电脑科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阳市平桥区尼克网咖,信阳市浉河区光远电脑科技中心,李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尼克网咖。负责人:王飞。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大道与中心大道交叉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业、孙慧慧,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光远电脑科技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恕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新华东路105号电脑城2楼。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锦,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生。上诉人尼克网咖因与被上诉人光远电脑科技、李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尼克网咖的委托代理人孙慧慧,被上诉人光远电脑科技的委托代理人翟静静,被告李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表见代理及电脑交付的数量等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