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财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斌军与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斌军,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财保50号之一申请人:张斌军,男,汉族,1956年4月21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生、巢亚军,均系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法定代表人:熊志平。申请人张斌军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亚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仰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滕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