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贺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贺志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981号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法定代表人:付景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君,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起,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志龙,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贺志龙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志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蔺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