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897号原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号楼23层。法定代表人: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莲,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熊康英,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