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0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义绘与邵海华、高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绘,邵海华,高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0593号原告:刘义绘,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海华,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高飞,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义绘与被告高飞、张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刘义绘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义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义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