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金光与长春万荣车厢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光,长春万荣车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光,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万荣车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丛志,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金光与被执行人长春万荣车厢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