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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宋厚、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宋厚,牛军,蔡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宋厚,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牛军,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蔡丽芳,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宋厚与被执行人牛军、蔡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062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剩余案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被执行人与2017年8月30日前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4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