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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重庆泰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43号原告重庆泰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9866503N。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委托代理人刁高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德洋,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实习),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大有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71784229H。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云,该局干部,一般代理。第三人代刚,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泰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13日受理,受理后于同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泰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利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