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克保与高岭、牛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保,高岭,牛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17号申请人李克保,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岭,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冬香,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李克保申请执行高岭、牛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克保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岭、牛冬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高岭、牛冬香履行案款3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