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郭锡良、李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锡良,李敏,曹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郭锡良,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敏,女,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曹令海,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锡良与被执行人李敏、曹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2104元由被执行人曹令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