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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刑初69号自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自诉人孙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孙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致岸代理审判员  廖 恺代理审判员  张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