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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连萍与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刘金忠、万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萍,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刘金忠,万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438号原告张连萍,女,1954年11月1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法定代表人刘金忠,系该车城业主。被告刘金忠,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万桂艳,女,1963年1月20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萍诉被告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刘金忠、万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0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