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8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8刑初6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甸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3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居住于。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儿子王某3申请办理的林木采伐手续未批复的情况下,就擅自请得广西南丹县的黎某某等人将位于罗甸县沫阳镇里落村拉傲组里求坡处的一片杉木砍伐,被罗甸县森林警察大队查获。经罗甸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测算,此次无证砍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35.3763立方米。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明,以被告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请依法判处。同时以被告人已满75周岁为由,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处罚。庭审中,公诉人以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且经依法评估可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等为由,建议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以因误认为儿子王某3已办妥了采伐许可手续才砍伐自家林木,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现年岁已高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监外刑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时年77周岁)与其儿子王某3商定采伐自家位于罗甸县沫阳镇里落村拉傲组里求坡处的一片杉木林出售,以补贴家用,并由王某3负责先去办理好相应的采伐许可手续。此后,王某3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采伐许可。罗甸县林业局经研究后出具“林木采伐公示”交由王某3带到当地政府及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16年5月27日至6月2日),后因故未能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6月中旬,被告人在不知道王某3是否已经办理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以每立方150.00元人民币的工价雇请得广西天峨县的黎某等人进行砍伐,并将伐倒的杉木树现场予以削皮。7月4日,被告在欲将木材外运销售时被群众举报案发。被告人在得知公安机关调查此事后即主动投案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经罗甸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此次砍伐的林木折合活立木总蓄积为35.3763立方米、经济损失为15477.14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系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进行查处的事实。2、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证实被告人及其儿子王某3的具体身份情况事实。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相关证据的程序事实。4、罗甸县林业局证明:证实王某3曾申请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但未获许可的事实。5、关于沫阳镇纳翁村拉傲二组王某3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基本情况:证实王某3曾于2016年4月21日向罗甸县林业局申请办理里求坡处的林木采伐许可,经林业局研究后未予以正式批复。6、林木采伐申请书:证实王某3于2016年4月8日向罗甸县林业局申请采伐自家享有权属的位于里求坡处的杉木林,相关部门、组织及领导已签署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事实。7、罗府林证字(2009)第02223号《林权证》:证实王某3户享有里求坡处的林木权属的事实。8、王某3林木采伐设计说明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委托书、样地测树记录调查表:证实王某3在前期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相关材料事实。9、公示、关于沫阳镇纳翁村拉傲二组王某3申请林木采伐的批复:证实王某3已获得林业部门批复采伐林木,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实。10、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调查报告意见告知被告人的事实。11、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黎某持有的红色油锯一把的事实。(二)现场辨认、勘验笔录、调查报告1、现场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后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被告人对现场进行辨认、勘验并拍摄照片附卷的事实。2、调查报告:证实经罗甸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告人砍伐的林木进行调查,共计采伐杉木273株,总蓄积为35.3763立方米,损失为15477.14元。(三)证人证言1、王某2的证言:王某某与王某3是父子关系,王某3是我堂哥。王某某家砍里求坡的树我是知道的,王某某因年纪大、儿女又不在身边,所以在砍树时还请我帮忙去看管过。大约是在2016年6月份中旬砍的,王某某请得广西的一共四个人自带工具来砍的。王某某家砍树是准备拿去卖的,砍倒的树还在原地没有动。王某某砍树是否办采伐许可证我就不知道了。2、王某3的证言:在2016年初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我女儿又在上大学,于是我父亲主张把他种的杉木树砍卖后贴补家用。然后我就在4月份向沫阳镇林业站申请采伐,林业站审批后,镇政府也同意盖章后,我就到县林业局办理有关采伐手续。5月26日我拿到“公示”并拿到沫阳镇和纳翁村张贴,我就等着采伐证的审批。在6月10日左右,我回家时发现我父亲擅自作主请得广西南丹的四个伐工来砍树子,已砍了四五天了。他认为我已经办好了相关手续。事先他没跟我说过,加上我又在沫阳街上住,所以我发现后已砍了部分了。这些树都是我父亲在1990年种植的,都是杉木树,办有林权证的。3、黎某的证言:2016年6月份时,沫阳镇纳翁村的王某某电话联系我帮他砍杉木,每立方150.00元。我同意后就找得我们天峨县的罗某3、卢某,4等三人同我一起去砍树,砍树的工具油锯一把是我带去的。前后总共砍得了五六天就没砍了,所砍的树现都还在坡上。王某某没有跟我说他是否办理采伐证件。4、卢某,4的证言:2016年6月份,我村的黎某叫我及另外两人跟他一起到罗甸县沫阳镇纳翁村里落帮王某某砍杉木树,工价是每立方150.00元。砍树用的工具是油锯,我们前后共砍得五六天,砍的树现全部在坡上。5、蒙某的证言:2016年6月份,我村的黎某叫我及另外两人跟他一起到罗甸县沫阳镇纳翁村里落帮王某某砍杉木树,工价是每立方150.00元。砍树用的工具是油锯,黎某负责用他带的油锯将树砍倒,我们三人用自带的柴刀负责剔树丫和削树皮,我们前后共砍得四五天,砍的树现全部在坡上。(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今天是来找你们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投案的。因我年纪大了,家庭困难,孙女又在读大学,我就想到我在1990年栽种在里求坡处的杉木树都20多年了,又办有林权证的(是我儿子王某3的名字)。我就同王某3商量让他去办理相关采代手续将树子砍去卖。后由于他不经常在家,多数时间都是在沫阳街上住,我不知道他是否办得采伐证。在2016年6月份时,我事先没打王某3电话问他办手续的进度情况下,就认为他已经办好了手续,所以就打电话联系广西那边一个姓黎的亲戚来帮忙砍树,约定工价是每立方150.00元(含剔丫、削皮)。姓黎的就带得三人并带了油锯一起来砍树了,前后砍了四五天后,警察就来调查了。所砍的树现都还在坡上。本院依法委托调取的证据为:罗甸县司法局(2017)罗司调字第05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依法调查评估,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证据业经庭审中举证、出示和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人对本院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应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上述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依法获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雇请他人对其享有林木权属的林木进行采伐,且数量达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相关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作案时已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认罪悔罪,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2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大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