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福标与王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标,王爱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5091号原告郭福标。被告王爱民。原告范秀东与被告王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福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凤国人民陪审员 卢 妹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