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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福标与王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标,王爱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5091号原告郭福标。被告王爱民。原告范秀东与被告王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福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凤国人民陪审员  卢 妹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