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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应林与杨玉平、王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林,杨玉平,王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25号申请执行人李应林,男,生于1987年9月7日,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黄平县。被执行人杨玉平,女,生于1971年8月3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王黔华,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06日受理了李应林申请执行杨玉平、王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杨玉平、王黔华偿还李应林本金90000元、利息6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玉平交纳了123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且扣划了被执行人王黔华的存款7700元予以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每三个月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如果房子拆迁,就一次性还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9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