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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斌,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蔡斌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塞恩网咖内,窃得被害人杨某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蔡斌在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01号魔力网咖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斌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钱包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钱包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网吧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冰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