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樟树市鸿宇酒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樟树市鸿宇酒业有限公司,樟树市优滋优味食品有限公司,陈璇萍,黄伟华,黄振华,周明珠,樟树市鸿翔酒类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恒久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1088号。组织机构代码:05882488-9。负责人:刘文荣,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樟树市鸿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8446-0。被执行人:樟树市优滋优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中药城H1幢31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3862-6。被执行人:陈璇萍,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伟华,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振华,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周明珠,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樟树市鸿翔酒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王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06971830-1。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恒久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北大道7号(京九城市花园)商铺层S19-104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0583-2。法定代表人:黄振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樟树市优滋优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樟树市药都北大道与赣中大道交叉口处E栋4层XXXXXX号、5层XXXXXX号、6层XXXXXX号、7层XXXXXX号、8层XXXXXX号、8层XXXXXX号、8层XXXXX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赖朝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