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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佩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佩,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于成都市温江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佩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佩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596509727*****,后其明知个人没有收入且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2014年3月17日,王佩申请将该信用卡额度调整为13000元,将钱款透支后无力还款,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2014年11月左右,王佩搬离住所,后又变更手机号码,逃避银行催收。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将王佩挡获,截止2016年5月30日,王佩尚欠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2938.92元。为支持上列起诉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佩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596509727*****,后其明知个人没有收入且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王佩将钱款透支后无力还款,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2014年11月左右,王佩搬离住所,后又变更手机号码,逃避银行催收。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将王佩挡获,截止2016年5月30日,王佩尚欠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2938.92元。另查明,庭审结束时王佩尚欠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2938.92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证人胡豪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催收记录单,信用卡申请表及征信审核表,信用卡欠款信息、对账单及交易明细表,房屋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佩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王佩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佩将违法所得12938.92元退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