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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锡雄与彭文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锡雄,彭文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4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锡雄,男,汉族,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已到庭)委托代理人:杨永强,广东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文斌,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戴振军,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锡雄因与被上诉人彭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安排于2016年4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但送达给蔡锡雄的开庭传票记载的开庭时间为2015年4月8日。在彭文斌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核查彭文斌未到庭的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在缺席审理后径行作出缺席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锡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8元,由本院退还。审判长 陈  明  亮审判员 路  德  虎��判员朱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东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