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谭乐义、裴远权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乐义,裴远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乐义,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以上均为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被告人裴远权,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以上均为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与“光头”(另案处理)等人,以本市荔湾区桥梓大街龙珠围14号为场所,由被告人谭乐义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裴远权负责看场和保管水钱,纠集社会人员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每局抽取水钱人民币10元至100元以牟取非法利益。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在上述赌场被抓获,一并抓获司某2、聂某2某、麦某某、陈某2某、赵某2某等参赌人员14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48460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等物品。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远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乐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裴远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与“光头”(另案处理)等人,以本市荔湾区桥梓大街龙珠围14号为场所,由被告人谭乐义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裴远权负责看场和保管水钱,纠集社会人员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每局抽取水钱人民币10元至100元以牟取非法利益。2016年10月12日凌晨,公安民警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一并抓获司某2、聂某1、麦某树、陈某1、赵某1等参赌人员,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48460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缴获的赌具、赌资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谢某、郜某1、司某1、许某1、聂某1、麦某、梁某1、李某1、张某、张某金、庄某1、林某1、陈某1、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乐义、裴远权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裴远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乐义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乐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裴远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依法缴获的作案工具赌博工具、赌资(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枫人民陪审员  马秋娟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坚彭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