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09
案件名称
湖北甄鑫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甄鑫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甄鑫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葛店开发区316国道北侧昊城景都笫132号商铺。被执行人陈必荣,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葛店开发区昊城景都**栋*单元***房。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湖北甄鑫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陈必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笫00669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必荣应支付申请人湖北甄鑫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款468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必荣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703���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