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李二昌、石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李二昌,石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259号原告:杨建军。被告:李二昌。被告:石洪涛。原告杨建军与被告李二昌、石洪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杨建军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杨建军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娅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