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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李二昌、石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李二昌,石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259号原告:杨建军。被告:李二昌。被告:石洪涛。原告杨建军与被告李二昌、石洪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杨建军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杨建军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娅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