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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付正林与汪昆发朱华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林,林文,何群,朱华明,汪坤发,张莉,汪坤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159号原告:付正林,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林文,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何群,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朱华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汪坤发,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莉,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汪坤友,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正林与被告林文、何群、朱华明、汪坤发、张莉、汪坤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正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正林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正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付正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饶师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