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4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阮毛头与刘绍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44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阮毛头,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全兴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07211963********。被申请人:刘绍水,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梅塘新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原告阮毛头与被告刘绍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皖0706民初4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高致富、焦风云为阮毛头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铜陵市宝山新村81栋407室房产(权证字号:2009002738-1至-2)。现因原告阮毛头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予以支持,故申请人阮毛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阮毛头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法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致富、焦风云提供担保的财产铜陵市宝山新村81栋407室房产(权证字号:2009002738-1至-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