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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支行、李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支行,李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支行,被执行人:李相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相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伊西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