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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新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新萍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号,系上诉人赵某1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1955年6月1日出生,居民,汉族,住陕西省华县金堆镇河东生活区**栋*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3,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号*组*排*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4,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东新街**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萍,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职工巷**号。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光,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新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赵某,被上诉人赵某3、赵某4、赵新萍及其四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赵某1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1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1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生效。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某1负担,剩余50元退还上诉人赵某1。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 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