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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施秀荣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秀荣,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5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施秀荣,女,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先锋社。 被执行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清波,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施秀荣与被执行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105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05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屈永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自